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 執法全過程記錄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4號)規定,結合烏海市海勃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對海勃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履行行政職能,對貫徹落實上級機關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措施;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計劃;審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安排計劃;研究和決定機關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研究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事項以及局干部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的采??;行政處罰案件公民個人處罰3千元以上,企事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處罰1萬以上的;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和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圍。
第五條 局法制辦具體負責全局重大行政決策的統籌安排、提交上會、督促落實等工作,局法規科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和部門具體負責各項單項重大決策的具體事項落實。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或機構可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
(一)局長、大隊正、副局長、副大隊長;
(二)局機關科室,局所屬機構;
(三)機關干部、職工;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的,應提交決策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 除局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局長確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局法制辦會同相關處室提出初審意見,經分管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黨組會確定。
第八條 對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上級機關交辦的決策事項,由黨組會研究確定承辦部門。
第九條 承辦部門應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等程序、擬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
第十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承辦部門應當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征求相關政府部門或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意見;同時征求機關、系統內容部門、干部的意見。
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聽取相關各方面意見,并提供決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說明等材料。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聽證的應當公開舉行。
承辦部門應當公布聽證事項,通過自愿報名、定向選擇等方式遴選聽證參加人,并事先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承辦部門在聽證會上應對決策事項作出說明,接受聽證參加人的質詢,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法制辦應當從決策主體權限、程序、內容等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督查室應當從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方面進行廉潔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等意見對決策草案初稿進行修改,如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黨組會議討論并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法制辦、督查室和承辦部門應當列席決策事項討論決定會議。
法制辦應當事先對承辦部門提交的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過程不符合本規定的,告知承辦部門補充材料或完善相關程序。
承辦部門應當對提供的重大行政決策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需要提交區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草案,應當向區政府司法局提交決策草案和起草說明,并同時抄報區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決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并附公眾、專家意見及采納的情況,合法性審查報告、廉潔性評估意見等材料。對在起草過程中未按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通過后,辦公室應通過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實施部門可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專家、企業、社會群眾開展決策事項實施的情況評估,提出對決策事項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實施的建議,并報局辦公會。黨組會根據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對決策事項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團體、企業和公眾的監督并主動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九條 法制辦、承辦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收集整理記錄決策過程、決策事項實施中的相關檔案材料。
海勃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019年7月1日
重大罰款額案審流程
海勃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各科室中隊,在辦理對公民個人處罰3千元以上,企事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處罰1萬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時,需嚴格遵循一下流程進行案審:
第一由中隊開展中隊合議,合議人員為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案件承辦人、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由中隊提請開展大隊案審,案審人員為大隊長、分管副大隊長、法制辦負責人、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
第三法制辦提請開展局案審,案審人員為局長、大隊長、局分管副局長、大隊分管副隊長、法制辦負責人、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
注:合議或案審參會人員數應為單數,并且會議意見應按職位有小到大到大依次提出。